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付宗輝)近日,慈利縣法院審理了一起父親以子女名義起訴母親,要求返還財產的案件。
事實經過:
王某1系張某和王某的孩子,2023年8月,張某和王某離婚,在離婚時,兩人約定王某1由張某直接撫養至成年,王某另向王某1返還壓歲錢3萬元。但之后王某一直以王某1現在未成年,沒有管理、控制這筆錢的能力為由,并稱其會等到王某1成年后再將壓歲錢交付給王某1。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張某和王某在代理王某1管領、控制壓歲錢一事中,存在分歧。張某認為王某應該現在就將壓歲錢返還給王某1,由王某1自行保管。而王某則認為,王某1現在尚未成年,沒有管理、控制這筆錢的能力,現在由王某代為管理更為妥當。
法院認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王某1現在雖未成年,但并非是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受領一定財物的能力。且王某1現在并未跟隨王某生活、居住,王某繼續代理王某1管理、控制王某的財產,并不妥當,也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規定。相反,張某主張現在由王某1自行管理壓歲錢更符合王某1的切身利益,故依法判決王某向王某1返還壓歲錢3萬元。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祖國的未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與家庭幸福、社會穩定息息相關,照料、教育、保護和監督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責任,也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監護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責編:蔣文娟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